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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履行地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地點,不僅關係着合同需要在哪個地方實際履行,同時如果不幸發生糾紛的話,還能幫助確定管轄的法院或仲裁委。那麼,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確定的呢?本站小編帶來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為你介紹相關內容。

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

相關知識: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閲讀完上文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不同性質的合同其履行地的規定是不一樣的。而對於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從最高院的批覆當中我們清楚的知道,貸款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要是你覺得小編帶來的內容還無法解決你的問題的話,你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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