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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有什麼區別

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有什麼區別

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完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寫成的法律文書。也就是説去法院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結果,它是一種對原被告雙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是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

法院作出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已經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則不需要再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成離婚證,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想再婚,直接帶着離婚判決書和身份證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就可以了。

如果離婚判決書遺失了,可以持身份證到審理你離婚案件的法院檔案室複印離婚判決書,並加蓋法院公章,這樣離婚判決書的複印件和原件的作用就是一樣的。

離婚證遺失了怎麼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應該帶上身份證和户口簿,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毀損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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