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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股權分割)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21)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股權分割)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21)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股權分割)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21)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股權分割)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21)

{子問題開始}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股權分割)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

一、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二、股權價值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三、具特殊人身性股權的分割

職工內部流通股等具有內部流通性的股權,離婚訴訟分割時應具體審查,並徵詢職工所在企業等相關組織意見,以確定具體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個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權應屬個人財產,但村民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四、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五、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六、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

雙方均主張股權,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七、《民法典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衝突問題

《民法典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衝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八、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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