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誤工費分期是否可以
- 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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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誤工費分期是否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的款;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因為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時間如何計算?
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為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如果只是單純對誤工費的賠償問題進行分期,結合實際情況來看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交通事故中誤工費的賠償也是要計算在總的賠償數額中的,既然誤工費想要分期賠償,那説明整體的賠償數額都已經超出了實際侵權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能不能分期並不是侵權人自己一個人就能決定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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