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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賒欠買賣貨物合同

上海市賒欠買賣貨物合同

上海市賒欠買賣貨物合同

上海市賒欠買賣貨物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   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願將   貨   件賣予乙方,約定 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 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  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 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  日內支付貨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 甲方如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於  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內答覆,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 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告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 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後  日內交付。

第七條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約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並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實際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 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更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 乙方發現貨品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並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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