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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買賣通用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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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出賣人(甲方):  第二條 買受人(乙方):  第三條簽訂時間  第四條簽訂地點:  第五條實行三包,質保期為三個月。  第六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無。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無。  第八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買受人所在地庫房。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到站(港)和費用負擔:一切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本合同 第二條,在收貨後7個工作日內驗收,並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無。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每批次貨到驗收合格後,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開據100%的增值税票。  第十三條 擔保方式(可另立擔保合同):無。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雙方履行完畢合同義務後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按《民法典》執行。  第四百七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訟。  第四百七十五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出賣人執壹份,買受人執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七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提供產品合格證。  第四百七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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