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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和權限

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和權限

由於董事會是以集體決策的方式來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董事長可以行使的職權是在這個基礎上確定的。董事長是董事會這個機構的選舉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會行使法律授予的職權,並不是一個個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長的職權有: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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