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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返傭的規定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返傭的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以及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給予或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也就是明確規定保險從業人員不得以“返傭”手段來吸引客户投保,即“返傭”行為從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
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之規定,保險代理人若存在“返傭”情況的,可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返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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