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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

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

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

夫妻雙方離婚後,有時候孩子會歸父親撫養。之後父親再婚,由繼母撫養孩子。當父親因為意外身亡時,照顧孩子的重任就到了繼母身上。這是,作為生母,往往會提出要回孩子撫養權。那麼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下面我們不妨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簡單做個瞭解。

一、生母確認撫養權的情況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也就是説,在考慮孩子由誰撫養的問題上,要首先徵求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意見,如果其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應當確認其享有撫養權,這種撫養權甚至要優先於生父母的法定撫養權。

二、如何判斷是不是事實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呢?

理論上一般將繼父母子女關係分為三種:名分型、事實撫養型、收養型。名分型是一種純粹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雙方不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並隨着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事實撫養型是指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期間對繼子女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而形成的一種擬製血親的關係。收養型是形成了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對於第二種,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這種繼父母子女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判斷是不是事實撫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應從經濟上、時間上及情感上三個方面去考量。首先,繼父母是否給付了繼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費用是形成此種關係的首要條件,無論繼父母是單獨撫養抑或與生父母一方共同撫養,也無論繼父母經濟上的付出多寡,只要力所能及,就應肯定其撫養行為;其次,對繼子女撫養時間長短也是一個考量因素,如果時間太短,繼父母子女之間尚未建立一種穩定的家庭成員關係,也就談不上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此外,從情感上去把握繼父母子女關係也是很有必要的,當雙方形成了一種相互信任、相互依賴的情感,就應肯定其形成了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

由此可見,繼母同孩子建立了事實撫養型母子關係,就具備了法律效力,這個等同於生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生母確認撫養權,只有當繼母不想繼續撫養孩子的時候才行得通。不然,生母是無權要求其歸還撫養權的。也就是説,生母要想拿回撫養權,得先問問繼母是否同意。

標籤: 生母 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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