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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申請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什麼樣的申請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什麼樣的申請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一、什麼樣的申請人可以做監護人

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並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可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申請。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指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

申請監護人應該注意的事項: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1)~(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並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皖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裏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琿。因此,申請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

為區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與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將《規定(試行)》中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這樣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第(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第(1)~(5)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我國法律中,權力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在享受一定權力的同時要履行義務。想要申請成為監護人,可以遞交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和居委會的同意,在依法申請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後,應該積極履行監護人應盡的義務,依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和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力。

標籤: 申請人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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