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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公證遺贈撫養協議

如何解除公證遺贈撫養協議

一、如何解除公證遺贈撫養協議?

如何解除公證遺贈撫養協議

解除公證遺贈撫養協議可以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是其中一方違約,另外一方行使解除權。具體可以解除的情形如下所述。

1、首先,因扶養人不履行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

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違約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扶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2、其次,因遺贈人違約而解除合同。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違約,但這並不排除遺贈人預期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裏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以及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後,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違約行為,也可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3、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為違約的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為重要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解除協議後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協議後儘管扶養義務須由扶養人生前持續地履行,但由於遺贈義務是於遺贈人死後一次性給付的,並不存在繼續性契約所要求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持續地發生的情況。因而遺贈扶養協議不屬於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時的契約”中的“分期給付契約”。也就是説,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後也會發生回覆原狀的溯及效力。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產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終止,即遺贈義務以及扶養義務不再拘束相關當事人;其次,合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回覆原狀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人員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在協議簽訂完畢之後,就必須要受到其中的約束,也就是需要履行相關的撫養的義務和確切的遺贈的義務。但是反悔的話,經過雙方確定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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