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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執行時給付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執行時給付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執行時給付標準是什麼?

一、撫養費執行時給付標準是什麼?

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二、離婚後父母的探視權規定?

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的就取得了探視權。《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知,探視權是一方的法定權利,與另一方的撫養權同時成立。如果探視人、扶養人、孩子三者就探視問題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視,那麼探視人就不能行使探視權。如果扶養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視人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扶養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扶養人配合探視人探望未成年人

按照規定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取得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在離婚之後看孩子。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孩子不允許探視,那麼其探視權會被取消,如果孩子的法定撫養人不允許探視,探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標籤: 給付 撫養費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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