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離婚撫養權如何分配符合法律規定?
- 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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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足兩週歲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孩子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孩子在八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3、考慮孩子的意見並不是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的時候會充分考慮子女的實際年齡,如果是未滿2週歲的,那麼撫養權一般會判給女方,而要是子女已滿8週歲的話,那麼會徵求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後父母的探視權規定?
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的就取得了探視權。《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知,探視權是一方的法定權利,與另一方的撫養權同時成立。如果探視人、扶養人、孩子三者就探視問題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視,那麼探視人就不能行使探視權。如果扶養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視人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扶養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扶養人配合探視人探望未成年人。
按照規定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取得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在離婚之後看孩子。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孩子不允許探視,那麼其探視權會被取消,如果孩子的法定撫養人不允許探視,探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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