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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探視權可以累計嗎?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可以累計嗎?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可以累計嗎?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可以累計嗎?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

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關於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中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2條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監護權不因婚姻關係解除而消除。”《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探視次數,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協商。在無法達成共識時,法律才會做出關於探視次數的規定。

對於離婚後未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權,我們一般並不計數來處理,因為雙方雖然離婚了,但是不能剝奪其父親或者母親的權利,但是作為撫養子女一方是可以限制對方探視子女的次數,不過探視次數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才能把具體的探視次數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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