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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指的是哪些

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指的是哪些

一、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麼

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指的是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了在若干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所以,如果主張變更撫養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證據;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證據;

4、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證據;

5、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6、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相關證據。

二、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程序

協議變更:如果你們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後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你們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訴訟變更: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變更撫養權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在生活上,現在的撫養方對孩子不盡撫養義務,不能照顧孩子身心都健康成長,如撫養方沉迷賭博對孩子不管不顧、虐待孩子等。如果撫養方患了重病,經濟能力不夠撫養孩子,包括孩子的生活的教育都無法保證,那麼也是變更撫養權的有力證據。

標籤: 變更 證據 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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