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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再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再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父母再婚後,就要與他人共同組成一個新的家庭,而此時對方也有可能帶的有子女。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先行去世的話,此時的遺產該如何進行分割呢?這是很多人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解答。

一、再婚遺產分配

再婚遺產分配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婚姻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來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中,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和被撫養的關係,父、母再婚期間的共同財產中的那部分,繼子女是有權利繼承繼父、母財產的。

二、哪些財產或權利不可以成為遺產或不可以繼承?

①與被繼承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人身權不能繼承。如著作權中署名權。

②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以特定身份為客體的,不能繼承。如受遺贈人(被繼承人)先於遺贈人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贈中指定的財產。

③國有資源的使用權。如採礦權、漁業權等。須重新申請,不能繼承。

承包經營權。承包的收益可以繼承,法律允許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繼承承包。

⑤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與房屋一同轉移,但是此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還有幾種特殊情況,實踐中也經常遇到。

1、商業保險金的繼承(包括財產保險、人身保險):①財產保險可以繼承;②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可以繼承,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

2、撫卹金:被繼承人生前給付其本人的撫卹金(工傷的工人,殘疾軍人的撫卹金)。其是本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可以繼承;而案例中給死者家屬的撫卹金,俗稱死亡撫卹金是不可能繼承的。

3、死亡賠償金:用於安撫死者近親屬,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4、股權:《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在有數個繼承人,且繼承均願意持有股權,而公司章程又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所有繼承人能否均成為股東?對此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屬於有爭議的話題。

5、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的繼承: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可以繼承,但復員費、轉業費有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具體計算。醫療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上文的內容介紹可以知道,再婚家庭中,一方去世的,其遺產應該有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此時如果對方的子女與其形成了實際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話,則也是可以繼承其遺產的。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解答疑惑。

標籤: 分配 遺產 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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