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死了遺產由誰繼承?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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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兒死了遺產由誰繼承?
女兒死後的遺產按照繼承人的繼承遺產的順序進行繼承。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遺產的分配比例:
1、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並不存在差別。這是最普通的在繼承法中所規定的事項,但是這也是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發生時所規定的順序。
2、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特殊情況主要有:
(1)在日常生活中很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裏,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以謀求更高的分配比例,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2)對於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其他人對其行使了最主要的照顧義務的,或者是法定繼承人中有人與被繼承人長時間在一起生活的,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一部分給他。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支持的依據。
(3)對於自身有條件對於被繼承人生前能夠進行撫養的,卻沒有盡到自身的養育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是可以不對其進行分配或者少分配一給他,這是法律規定的撫養義務的原則性問題。
一件死亡事件的發生不僅需要處理當事人的安葬事宜,還要處理當事人的死後事宜,包括債務、遺產繼承、社會關係等。其中遺產繼承在按照繼承順序繼承之後,相應的繼承遺產比咧也是有講究的,同一等級的繼承位為同等分配,不同等級的遺產繼承比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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