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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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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遺囑的形式來看,我國《民法典》中主要規定了5種,其中就包括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代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指由他人代筆,按照遺囑人的意願來書寫遺囑的內容。不同的遺囑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那這個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對於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果見證人符合法定條件,並有證據證明你父親立遺囑時及其後存在不能書寫的情況,則該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

(一)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週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二)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三)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角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三)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相比於自書遺囑,在委託他人代書遺囑的時候,此時法律中的要求更嚴格。要是代書遺囑的時候不是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進行的,也就是不符合規定的條件,則這對遺囑的效力是會產生很大影響的。而只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才做,才能充分的保障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這樣代書遺囑最終才有可能被實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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