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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代管的人能夠使用遺產嗎?

遺產代管的人能夠使用遺產嗎?

遺產代管的人能夠使用遺產嗎?

一、遺產代管的人能夠使用遺產嗎?

主要看遺產代管人使用遺產的出發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管理人所採對遺產的必要的處分措施,應當以不變更遺產的標的物或權利上的性質為限。只有在這個範圍內才可以對遺產上的必要行為,遺產管理人不得為這種行為。

屬於遺產管理人在管理權限內的行為,大致有以下幾種:為保存遺產所作出的處理遺產的行為;對死者緊急債務和税款的清償和行為;對死者生前的營業,有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此外,遺產管理人所作的處置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繼承人共同商量辦理。

因此,如果遺產代管人在自己的管理權限內使用遺產,且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是可以使用的。

二、喪葬費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喪葬費不屬於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具體理由如下:

喪葬費不是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後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

綜上所述,遺產代管不一定能夠使用遺產,但遺產沒有進過分割的,那就屬於共同財產,共同人有想用共同財產的權益,但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若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標籤: 遺產 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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