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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遺產繼承中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不能到其他地區辦理,但其他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可以在不同地區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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