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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老人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老人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一、老人遺產繼承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需為公安機關或醫院出具的證明,如:死亡人員銷户後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書。

2、遺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存摺或存單,其他財產如股票、基金、公積金、保險金等,需由相關單位出具附有賬户號和財產數額的證明文件。辦理房產繼承還須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調取《房屋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須詳細寫明死者的父母親情況、配偶情況、子女情況,已死亡的人員可不寫身份證號碼。

4、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係證明、户口本。

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係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税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宅基地不能直接作為遺產繼承,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繼承者在繼承該房屋的前提下,根據“地隨房走”原則,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是該使用權行使是受限制的。繼承者不能對該繼承房屋進行修繕、拆建,直到該房屋滅失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依據我國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説李某有權繼承的是父母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我們所説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説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是無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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