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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遺產繼承協議有效嗎

房屋遺產繼承協議有效嗎

房屋遺產繼承協議有效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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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協議房屋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其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有住房繼承問題

有些居民往往將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引起承租户名變更(俗稱變更公房户主)的概念,錯誤理解為居住房屋的繼承,認為原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取得承租權,繼續使用承租的房屋。來訪者產生這一誤解的原因,其一在於對新的租賃規定未仔細瞭解,其二在於將公有居住房屋等同於私有房屋。一般而言,私有房屋因產權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該房屋作為財產,可以被繼承,而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的僅是房屋使用權,系所有權權能中的一部分權利,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時,僅發生一個誰有權繼續承租的法律問題。

根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有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户口或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

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因此在承租人死亡導致承租户名變更的情況下,首先只有在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才有權繼續承租;其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才有權承租。另外,按以上規定,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人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人中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新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住房公積金可以繼承,而且免徵個人所得税

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繼承的。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證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歸集部門提取所遺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和辦理銷户手續。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其結餘公積金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職工或其合法繼承人提取的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税。這就是一份遺產繼承協議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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