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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

異地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

在異地可以辦理放棄房產繼承的公證手續。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異地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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