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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的遺囑是口頭的合法嗎

訂立的遺囑是口頭的合法嗎

一、訂立的遺囑是口頭的合法嗎

訂立的遺囑是口頭的合法嗎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口頭遺囑作了嚴格的規定,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據此,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8週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第二,《繼承法》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必須是處於“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

這裏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

由於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偽造,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麼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鑑證。

第三,“危急情況”解除後,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仍然有效。但由於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於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還是採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

二、遺產是否需要列明

按照法律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所以遺囑內容只要是合法的、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體如何表達並沒有法律限制。但鑑於遺囑對遺產繼承影響重大,建議遺囑中對擬處分的財產清晰記錄為好,可以把內容書寫為“包括但不僅限於……財產”的形式。對於遺囑人名下可以確定的財產,如房產、汽車等最好列明,對於存款數額不定的,可以註明具體銀行、賬户等信息。

按照法律規定,遺囑首先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威脅、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也無效,遺囑被篡改的內容也是無效的。其次,遺囑的內容中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遺囑不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第三,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同時處理的應當是遺囑人的合法財產,否則遺囑內容應屬無效。第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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