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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公證規定有哪些?

房產繼承公證規定有哪些?

1、繼承公證

房產繼承公證規定有哪些?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户口簿(註銷户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係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查看,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税

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複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註銷户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複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週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户

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户,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複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地税局的減免税批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涉及到房產繼承問題的話,首先要根據被繼承人是否有進行立遺囑,如果立遺囑的話,則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對房產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繼承。對於繼承人認為繼承有爭議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 房產 繼承 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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