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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繼承死者的財產。但此時,繼承人也是有權利放棄財產繼承的。那麼大家知道要是繼承人放棄財產繼承權的話有什麼後果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作出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是繼承人對個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方式,是一種取決於個人意志的無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

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前項規定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規定表明,放棄繼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並且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在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在遺產分割之後作出放棄的,則不是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應得的遺產的所有權了。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指出:“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的審判實踐,都認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應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無論在遺產處理前的什麼時候宣佈放棄繼承,都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的效力。繼承人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是否允許翻悔,我國司法實踐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繼承法》“意見”,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為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附保留條件,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爭議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1)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2)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給他人?我國繼承法並未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是不參加繼承法律關係,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也就不能將其所得的遺產讓給他人。至於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並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後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綜上可知,要是繼承人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放棄財產繼承的意思表示,那麼對該被繼承人的財產,其就喪失了繼承的資格,就不能再參與遺產的繼承。此時為了保護其他繼承人的權益,需要簽訂一份放棄財產繼承權的協議書。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放棄遺產繼承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 後果 財產 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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