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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一、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哪些情形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導致繼承權的喪失的情形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是怎麼認定有?

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只要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民法典》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説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行為發生之前,需要對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確認,特別是涉及到繼承的相關事項處理上,可以根據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或者遺贈撫養協議三種方式來進行認定,但必須在具備合法的繼承權的基礎上,才可以履行繼承權。

標籤: 繼承權 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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