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婚姻撤銷事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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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婚姻撤銷事實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裏所説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係:
1.身份證據
(1)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係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相應的距結婚登記是否超過1年的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辯的話則要提交距結婚登記已經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是一種不變的期間,申請撤銷婚姻關係一定要在婚姻關係建立起1年內提出。
婚姻是屬於雙方資源的過程如,如果是一方受脅迫進行結婚的話,那麼該婚姻就不受法律的相關保護,涉及到該項程序,那麼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或者是公安部門進行報案來要求撤銷相關的婚姻事實,只要事實證明充足即可進行相關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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