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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收養子女: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其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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