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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一般來説,子女對自己的父母有必須要盡贍養的一個義務,這是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也是任何的子女都應該做的並且是無條件做到的義務。

子女沒有對自己的父母要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的時候,沒有任何的勞動能力或者是基本生活非常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沒有盡到義務的子女支付一定的贍養費來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

雖然在我國民間有着入贅就不用對自己的父母盡到贍養義務這樣的一個農村風俗,但是農村的民間習俗只能是民間習俗,但是民間習俗不可以違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説這種民間説法完全是錯誤的,是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上面對於贍養義務的規定。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要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贍養一般指的是子女要為自己的父母提供一些必要的可以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的物質和經濟條件。子女作為父母的一個主要的贍養人,應該必須要盡到自己對老年人的一個經濟上面的供養、生活上面的照料和精神上面的慰藉的一個義務,照顧到一些老年人的一個特殊的需要。與此同時,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她們對於自己的父母都有盡到務贍養的義務。

在我們還未成年或者是已經成年的時候,父母都竭盡自己的能力無條件的撫養我們。父母對於自己的孩子的幫助是無條件的,他們在很多時候甚至都不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當他們老了,沒有辦法自己贍養自己的時候,或者是失去了自己的行動能力的時候,我們卻推脱自己應該盡到的對於父母的一個贍養義務,不願意去撫養自己已經年邁的父母。這於情於理都説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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