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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登記工作情況

辦理收養登記工作情況

辦理收養登記工作情況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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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省級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並將婚姻登記電子數據實時傳送給民政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制定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製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諮詢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台登記。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互聯網網頁,互聯網網頁內容應當包括:辦公時間、辦公地點;管轄權限;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和需要的證明材料、撤銷婚姻的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3、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4、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作出與婚姻相關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後,當事人將生效司法文書送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司法文書複印件存檔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本地區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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