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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協議離婚須滿足的條件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在談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先論述一下協議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准。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隻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對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通常來講,離婚協議當中一般既有對財產關係的調整又有對人身關係的調整,而往往離婚協議是在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手續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自願簽字的情況下,此時我們就認為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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