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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一、起訴離婚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一)開庭

1)核對當事人身份

2)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3)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鑑定人(或勘驗人、翻譯人)迴避。

二)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由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由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作答辯;由第三人(或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

2、當事人提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審判長應詢問被告(被上訴人要求當庭審理或在15天答辯期滿後開庭審理。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責任。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

四)當庭調解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2、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五) 宣判

二、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離婚案件跟其他民事糾紛的審理過程都是一樣的,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肯定會依法審理離婚案件,所以開庭後,原告被告及其他的訴訟參與人都需要遵守庭審秩序,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

標籤: 審理 離婚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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