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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訴離婚還要寫證據目錄嗎

二次起訴離婚還要寫證據目錄嗎

關於一方二次起訴離婚是否還要再寫證據目錄的問題:訴訟中如果提交了新的證據,一般都要有證據目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必須在訴狀後附有相應的證據材料,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另外,《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次起訴離婚還要寫證據目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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