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用多少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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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是訴訟費的一種,原則上是原告方預交,最後由敗訴方承擔。離婚訴訟費是法院對離婚雙方徵收的相關費用。很多人不知道離婚訴訟費應該交多少,怎麼交。那麼,離婚訴訟費用多少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讓小編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一、先來看看離婚訴訟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新頒佈的並於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破產的案件,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費用由誰交?
起訴離婚的費用是交給法院,按有關規定,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起訴離婚的費用,最後法院依“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起訴離婚的費用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綜上所述,離婚訴訟費一般不高,但是如果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要按超過財產總額的一定比較繳納。原則上離婚訴訟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以上就是小編對離婚訴訟費用多少是怎樣規定的?的介紹,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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