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離婚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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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離婚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l)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15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
實際上,現實生活中撤銷離婚登記的案例很少見,即便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了離婚證以後就後悔了,但只要當初籤的離婚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解除婚姻關係這個結果是不能更改的。況且,到民政局領離婚證也是雙方當事人都到場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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