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新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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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離婚新規定都有哪些?
軍人離婚新規定具體如下: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二、軍人結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在我國雖然軍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這並不意味着與軍人結婚後不可以離婚,首先如果雙方都自願,那麼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其次,對於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情形,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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