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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務補充協議怎麼寫?

離婚後債務補充協議怎麼寫?

一、離婚後債務補充協議怎麼寫?

離婚後債務補充協議怎麼寫?

離婚後債務補充協議在書寫時需要明確該債務具體由夫妻哪一方承擔,具體的補充協議內容如下: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年××月××日在××市××區登記離婚,現經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離婚協議書》第一條規定的“共同住房(××××××××××××××××)”,係指座落於××市××區××××××號的房屋。

2、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該房產在辦理房改或過户登記到乙方名下過程中,若需補交地價,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

3、《離婚協議書》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二、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關於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並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通常不能發現隱藏的債務,故此在離婚手續辦理結束之後,債權人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履行該沒有約定的債務時,可以簽署離婚債務類型的補償協議。但是此類協議只會對夫妻雙方具有司法效力,也即該協議存在與否,都不應該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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