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重婚的認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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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是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用6個條款對重婚作出了規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規定:禁止重婚。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
第12條: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45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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