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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起訴離婚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起訴離婚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一、起訴離婚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最遲在要受理案件6個月內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哪些離婚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2)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3)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離婚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的審理時間是六個月的時間,如果不適用建議程序,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的時間,不適用建議程序的情形包括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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