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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後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

離婚以後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

一、離婚以後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

離婚以後的財產歸屬是怎樣的?

離婚以後的財產歸屬是屬於個人擁有的財產。

1、婚後財產約定。離婚屬於民事案件範疇,尊重意識自治,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效力。當事人對婚後財產具有約定的,分割財產時,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辦理。約定優先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2)約定已經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已經簽字或按捺手印;

(3)約定不存在可以撤銷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規定。在沒有婚後財產約定的情況下,離婚財產分割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對半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適用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割的前提是,沒有有效的婚後財產約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約定優先的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依約辦理。如果沒有約定,依法辦理。依法分割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臨界點是結婚登記之日,即結婚日之前形成的財產,各自名下的歸個人所有結,不因為結婚而改變財產屬性,不發生共有關係。如果夫妻雙方有協議,將某一項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不禁止,約定有效。

2、婚後財產共同共有。結婚日之後形成的財產,無論是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請求分割;離婚時,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如離婚時未分割或遺漏分割,離婚後可以重新請求分割。

3、跨界財產視情況而定。因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限是結婚登記之日,該種界定,簡單明瞭,易於理解。對於不動產而言,只要查看權利憑證的日期即可;對於動產,只要查看商品的購買日期即可。但是,該種分類簡單卻並不公平,尤其不能處理如下特殊情況:

(1)有些房產購買在婚前,取得房產證在婚後;

(2)另外,有些房產,雖是婚後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額代付款項購買;

(3)有些房產,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後共同支付。此時,如果全憑房產憑證日期判斷財產屬性未免不公。這三種特殊情況,是新的社會時期出現的新問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特殊規定:

(1)婚前全款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的,系一方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代為全額付款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該一方個人所有;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婚後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房屋價值,一方應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的時候所需要分割的財產指的就是夫妻共同的財產,比如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獎金投資方面的一些收益等等,當然了,如果説離完婚之後所獲得的財產,那麼基本上都是屬於個人財產的,也就因為這樣不能夠關於這部分的財產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標籤: 歸屬 財產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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