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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無過錯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過錯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無過錯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在婚姻家庭關係的日常生活中,夫妻雙方都會存在一些過錯行為。但是,只有當一方存在法定的這些重大過錯行為的,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

2、過錯的存在與單方性。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指行為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時的心理態度。雖然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上,過錯的存在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當然要件,沒有過錯,將不構成侵權。但司法實踐中討論這個問題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有無過錯的客觀標準是有無以上的四種法定情形。有,視為有過錯;沒有,則視為無過錯。所以過錯這樣一個主觀上的概念,其判斷標準在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已經客觀化了。這是與一般侵權中的“過錯”的重大區別。

3、損害結果的存在。損害是指人身或財產上的不利益。侵權責任採取填補損害原則,無損害則無責任。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當一方因對方的行為遭受了損害結果的,方有適用的餘地。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上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期待權方面的損害;非財產上的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純粹精神損害和其他損害,由於在離婚案件中,精神損害可能是最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是把握的重點,但是精神上損害的程度較難把握,應由法官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以自由心證裁量之。

4、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即一方的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另一方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關係是歸責的前提和基礎。惟應注意的是,損害結果的存在與因果關係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一般無須請求權人舉證,只要有一方過錯行為的存在,即應認定以上兩個要件都已具備。只是在確定損害的量化值時,應運用因果關係原理,將非因對方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排除在外。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我如果選擇訴訟的方式來進行離婚,並且能夠證明是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從而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那麼是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獲得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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