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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姻親之間能否結婚

婚姻法規定姻親之間能否結婚

一、姻親之間能否結婚

婚姻法規定姻親之間能否結婚

姻親間能否結婚問題我國婚姻法沒有做明文規定。對於旁系姻親,包括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只要他們相互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血緣關係,應准予結婚,對此並無異議;而對於直系姻親之間應否准予結婚,尤其是喪偶岳母與女婿、喪偶公公與兒媳間可否結婚,則有不同的看法。通説認為,直系姻親雖無直系血親的法律地位,但由於直系姻親間通婚有悖社會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因此,儘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基於倫理上的要求,也應予以限制為宜。

二、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有效嗎

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裏,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同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形成婚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因此説,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屬於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即禁止近親結婚,一方面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則,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混亂。

1、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2、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於老百姓常説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

《婚姻法》中其實僅僅對一定範圍內的近親屬禁止結婚,但要是男女雙方屬於姻親關係,也就是通過婚姻而建立的親屬關係,這樣的情況下其實雙方之間並不具有血緣關係,因此,這樣的情況下,要是都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允許結婚的。

標籤: 結婚 姻親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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