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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不應該公證

婚前財產不應該公證

婚前財產不應該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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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婚前財產公證,請問婚前財產不應該公證嗎?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有利之處
1、有利於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於功利目的的婚姻。
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將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
2、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的保護。
3、有利於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有利於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
4、有利於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繫。
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於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主要體現在它與傳統思想觀念的撞擊。
如果男女雙方一直保持着戀愛關係,彼此尊重,共同經歷風雨的變遷感情得到了積累,固然穩定。若在此情正濃時,便已處心積慮的劃清財產歸屬,必然會使雙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變得更現實,這對雙方的感情無疑是一種傷害。
這充分體現了婚前財產公證與婚姻觀念的衝擊,同時也表現出其與我國傳統美德之間的碰撞。關於婚前財產不應該公證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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