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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要返還彩禮?

哪些情況下要返還彩禮?

哪些情況下要返還彩禮?

雖然國家不提倡婚前給付彩禮,但是在我國,彩禮一直都在民間使用,成為了我們婚嫁方面的一個傳統。但是,因為給了彩禮最後人財兩空的情況還是有的,那麼彩禮能夠進行返還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些方面的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網友諮詢:小美與大綱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準備結婚,小美的父母向大綱家要了一份彩禮。後來兩人因為感情不和分手,大綱要求返還自己父母送給小美的彩禮。大綱的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律師點評:大綱給小美的彩禮,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是要返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如果婚姻當事人一方給付了另一方彩禮,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相關知識:返還彩禮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注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

彩禮雖然有可能增進男女雙方的感情,但並不能使雙方的關係保險可靠、“一錘定音”,有的戀人在收受了彩禮後仍會與對方分道揚鑣。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呢?法律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於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提醒那些因給付和收受彩禮的年輕人,如果因彩禮而發生糾紛,應當認真學習法律,對號入座。

標籤: 下要 彩禮 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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