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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依據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雙方已經同居且登記結婚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男女雙方尚未辦理婚禮,但是在法律上和倫理道德上,雙方都已成為夫妻。在發路上或社會風俗上,這種情況大家的認識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還男方彩禮。

2、男女雙方並沒有辦理登記結婚但是同居時間超過兩年及以上的時間

男女雙方沒有按照規定登記結婚但是同居超過兩年及以上的情況下,女方不用歸還男方彩禮。不用返還的原因如下:一,在廣大農村的認知中,男女同居即是雙方結婚的標誌。這種情況下,雙方的關係自然從男女朋友過渡到夫妻,即已為一家人。這樣男方給女方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了,接受彩禮的女方在外人看來已是男方配偶。於情於理,這種情況下,女方不用返還彩禮。二,設置兩年的期限主要是根據訴訟時效期來制定的規則。

3、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在同居期間有生育子女的

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妻間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兒育女,即使雙方尚未辦理登記結婚,但實際上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家庭。這種情況下,如果接觸“夫妻”關係,倫理道德上對女方的傷害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還彩禮。

4、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成為合法夫妻但是已經將彩禮花費於雙方共同生活中

第一,女方接受的彩禮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實際已經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沒有彩禮,受益主體不存在,彩禮當然無法歸還。第二,女方將彩禮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中,這時彩禮已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彩禮也無法歸還。這類情況下,我們要掌握幾個重點才符合此條件:一,彩禮已確認為花在雙方共同生活上面二,雙方“婚前”的各自婚前財產都不適用於此情況。三,雙方共同生活指以家庭成員的方式共同生胡、共同生產、花費。

5、雙方訂婚後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身亡的

如果在男女雙方訂婚後但尚未辦理登記結婚或婚禮時,其中一方當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在為結婚做準備,並不是另一當事人故意取消婚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讓對方返還彩禮,在風俗上、道義上都不近人情,因此不用規劃彩禮。當然,有個前提條件是雙方在事前感情穩定尚未分手。

標籤: 返還 女方 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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