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是什麼 老人財產如何分配
- 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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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財產如何分配
1.遺產由配偶和所有子女共同繼承(即均分),配偶只能處分自己繼承的那部分遺產。
2.遺囑的效力:公正遺囑效力最大,其次是手書遺囑(本人親自書寫)、代書遺囑(需本人簽字或印章、亦或手印),最後是其他形式的遺囑(含錄音遺囑)。
3.公正最好到公證處去公正,如果當事人不便出行也可請求公正處派員前來進行公正。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人財產的分配需要進行遺囑的公正,這樣就可以合理的處置,有關的當事人在問題的解決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因為自己的可能會存在繼承權,因此分配就會損害自己的利益,因此自己要進行法律的瞭解,從而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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