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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難度?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難度?

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難度?

隨着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受教育的普及,思想開放程度也逐漸提高,農村居民也不再侷限於陳規陋俗,追求自由的思想逐漸成為主流。思想開放之後,離婚率也逐漸攀升。夫妻間發生矛盾,很多家庭選擇離婚。離婚問題涉及財產分割,那麼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難點是怎樣的呢?

一、農村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由於農村相比較城市而言存在經濟發展落後、鄉里關係複雜、風俗習慣眾多、以及文化程度、思維方式等的不同,使得離婚案件有着其不同於城市離婚的獨有特點,只有準確把握了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才能有針對性的解決有關問題。

目前造成農村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當事人知識水平低、自身婚姻觀出現偏差,“閃婚閃離”成為了一種風氣

我國的經濟發展是快速的,經濟發展帶動了更多的人遠離故土外出打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加入到了父輩外出務工的行列中,尤其是“80”後民工已經逐漸成為了城市建設的主力軍,他們很多人或由於家庭貧窮,無力上學;或由於厭惡學習;或由於別的原因而過早的輟學。在經濟改革的浪潮中,打工族文化水平普遍比較低,很容易迷失自我,當他們從農村來到城市,很多人在思想上會出現傳統與現代的激烈角逐,面對流光溢彩的城市生活,他們中的一部分會顛覆傳統,將骨子中的傳統深深掩埋,追求現代社會帶給他們的一些精神享受,這其中就包括了婚姻觀。對待婚姻他們已經沒有了上輩人的那種嚴謹態度,視婚姻如兒戲,試婚成為一種時尚,倉促而又倉促離婚,“閃婚閃離”已經成為了當今時代婚姻觀的一種代稱。現在的年輕人沒有了父輩的那種包容性和家庭擔當感,兩口子的一句氣話可以對簿公堂,成為離婚的理由,婚姻對於很多年輕人來説成為了感情的墳墓,他們想要的那種幸福感隨着成家立業而湮滅,經不起外面社會的種種誘惑,離婚成了必然。

(二)兩地分居引發夫妻心裏隔閡和家庭暴力上升,第三者插足不可忽視

在打工隊伍中,很多夫婦要麼在兩地工作,要麼就是一方在外打工,另一方在家生活,長期的兩地分居使他們在心理上產生隔閡,過少的溝通交流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很多的障礙,這在當初沒有外出打工前是不存在的現象。打工帶來的兩地分居,造成感情上的空虛,也讓一些不甘獨自生活的年輕人有了紅杏出牆的做法,第三者插足已成為社會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和家庭穩定。

(三)農村人口法制觀念相對淡漠

我國《婚姻法》在農村普及率仍然不是很高,不管是夫妻雙方還是各自的家庭成員,對法律規定的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以及相互忠誠義務依然不能很好的貫徹落實。

(四)社會風氣不良成為離婚率高的一大誘因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經濟得到長足發展,國際地位大大提升,農村發展日新月異,情與理的相互碰撞,使很多人重利忘義,產生了扭曲的金錢觀和享樂主義。不良社會風氣,如家庭責任感的淡漠,道德淪喪,以及重婚等等社會現象層出不窮,很多人已經不願意向他們父輩那樣靠自己雙手誠實勞作來養家餬口,而更多的是追求安逸的精神享受。不良的社會風氣誘使他們產生不正確的人生觀和婚姻觀,對離婚持一種無所謂的態度。

二、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難點

伴隨着上述農村離婚案件中存在的原因及特點,隨之產生的便是法官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困難,根據筆者在法庭的工作經驗總結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難點:

(一)訴訟中矛盾雙方情緒很難控制

離婚案件在農村被看作一個家庭的大事,往往會引起親朋好友甚至一個家族人員參與其中。在開庭過程中經常會看到當事人在法庭內開庭,而庭外卻圍滿了一大堆熟人,特別是有些人沒有法制觀念,不遵守法庭紀律,打斷法庭正常庭審秩序,嚴重者甚至撕扯法官,在開庭審理期間毆打對方當事人。在處理這些情況時如果法官無力掌控正常的庭審程序就會傷害到法律的尊嚴甚至無法進行正常的庭審,可是如果法官態度過於強硬同時又沒有做好旁聽羣眾的心理疏導工作,則有可能造成對抗加劇,產生其他嚴重後果。一些當事人及其家屬會在彩禮或者陪嫁物上斤斤計較,發現另一方的言語有失偏頗,便會大打出手,法庭之上血的教訓實在太多。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一開庭便就意味着離婚,對訴訟活動極為不配合,不僅造成送達難,就是送達後,當事人要麼不出庭,要麼就是衝擊法庭,這些錯誤觀念使大家對國家的離婚法律制度產生了很大的誤解,而且給法官辦案帶來了一定的阻力,有些當事人認為法官違法辦案,為了消除當事人的誤解,法官還要進一步作普法工作,安撫情緒,對婚姻法的一些制度進行宣講,無形中增加了辦案的工作量。

(二)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相對城鎮居民而言,農村人口有限,對一些法律常識和法律制度缺乏認識,即使法律知識有所耳聞,也經常片面理解,這就導致了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難,給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帶來了難度,法官不但要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同時還要糾正當事人錯誤觀念。

(三)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

很多農村離婚案件在依法分割財產時,都會遇到一定的麻煩。由於農村人口基本都是靠種地來作為家庭收入的主要經濟來源,所以在分割財產時,主要對經濟作物的收入和修繕的民房進行處理,這給法官帶來了知識和技術上的考驗,很多情況下要靠估價來折抵分割財產。

(四)結案後遺症增多

筆者曾參與處理一起離婚案件,判決男方不準跟女方離婚,在判決書生效後,男方為了表示不滿,將女方的手鐲帶走。女方來到法庭後要求法官幫助其要回自己財物,這無形中增加了法官辦案的內容。和其他案件類型如經濟糾紛的即時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結案以後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時的處理,孩子的給付等等。這些問題雖然已經不是辦案法官職責內的工作,但是當事人面對這些問題還是會找法官進行協調、諮詢,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熱情去解決這些問題,以防止雙方矛盾激化。

三、對審理農村離婚案件的幾點建議

(一)充分發揮基層村組以及人民調解員和陪審員的調解作用

村民委員會作為我國最基層的村民自治組織,擔負着管理轄區村民日常各種事宜的任務。村組班子領導成員一般都是由在本地具有着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員組成,他們對一方的治安和發展起着協調和促進的作用。所以在離婚案件中一定要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和人民陪審員,以及政府調解員的作用,對一些爭議性比較大,矛盾比較尖鋭的離婚案件邀請他們參與其中,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及時調處,將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從而減少離婚糾紛的發生。司法實踐表明由村委會或者人民調解員介入的離婚案件往往解決起來更加順利,且能夠將矛盾降到最低程度,社會效果更好。

(二)法官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將調解貫穿於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所以法官必須重視調解手段,“能調則調”,對一些實在沒有調解必要的案件則“當判則判”,總的原則是“調判結合”。法院是解決婚姻糾紛的最後途徑,法院一旦判決離婚,一個家庭會因此解體。因此,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應謹慎行使裁判權,全面考慮農村婚姻的特點,認真審查、仔細研究,查明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正確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通過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多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應及時公正處理,對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則儘量促和。

(三)熟知鄉規民約,審理方式應靈活多樣

農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中國是一個鄉土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如何準確的審理一件離婚案件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驗,這不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業務素養,熟悉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學術知識,還需要基層法官熟知鄉規民約,對民間婚禮和一些風俗習慣進行了解,比如在處理陪嫁物時,有的地方是男方將陪嫁物買好後,提前送到女方家,到了迎娶當天再由女方帶過來,這與真正意義上由女方自籌陪嫁物是相反的,所以在返還陪嫁物時,就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是女方的財產。熟識鄉規民約能給法官辦案減少很多麻煩,因此必須掌握。

通過上述文字介紹,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也是有法可依,財產分割的內容主要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不具備分割的條件。農村離婚案件中的財產歸屬問題較為複雜,為法官判決帶來一定難度,同時情緒安撫也有一定難度,都為判決過程帶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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