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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特有財產包括什麼?

夫妻間特有財產包括什麼?

夫妻間特有財產包括什麼?

一、夫妻間特有財產包括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特有財產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財產。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在婚後均歸原財產所有人個人所有。即使離婚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應專屬於夫妻個人所有,不能成為共同財產。否則,法律設立賠償金的意義無法實現。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一規定尊重了贈與人和立遺囑人的意願。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類財產成為個人特有財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這些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專用。但實踐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價值較大的為一方專用的貴重物品的歸屬。學者對這一問題存在着分歧。一種認為其無論價值大小都應歸個人所有。另一種認為價值較大的物品即使為個人專用,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這類財產可考慮兩方面因素:一種是這些財產確實帶有較強的人身屬性,理應歸一方所有。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另一種是這些財產確實與某一方的專門業務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權利也不能充分體現財產的價值。

二、約定夫妻財產製

約定夫妻財產製是相對法定財產製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後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係解除後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並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製適用的夫妻財產製度,又稱有契約財產製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範圍,包括婚前和婚後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製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會有許多夫妻會因為一些瑣事而選擇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處理離婚財產和撫養權時也是經常會發生爭議和糾紛,為了更快速更公平的解決爭端,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標籤: 夫妻間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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