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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什麼條件下可以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什麼條件下可以不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警只要受理了就必須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總結如下:
1、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作出;
3、對於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
由上文規定的時間可瞭解,一般類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會在10日內可作出,特殊情況:
1、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即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這種情況下責任認定書只能待肇事案偵破後10日內製作,但受害人及其家屬享有向交警諮詢案件偵辦情況的權利,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告知;
2、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鑑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鑑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綜上所述,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製作,需要鑑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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